某建筑施工企业签订了(某施工单位与某建设单位签订了建造无线电)
工程内部承包属性?
就内部承包的本质属性而言,它本质是企业的一种经营模式,但有两个方面要看到,一是内部承包合同对内属性,二是内部承包合同的对外属性。(1)承包合同的对内属性所谓内部承包的对内属性是指在内部承包合同中施工企业与承包人的法律关系。
法律分析:内部承包是指企业作为发包方与其内部的生产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职工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就特定的生产资料及相关的经营管理权所达成的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内部承包的对外民事权利义务主体为该合同发包人建筑施工企业。
承包人完成工作的独立性定作人与承包人之间定立承包合同,一般是建立在对承包人的能力、条件行人的基础上。只有承包人自己完成工作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定做物的特定性 (3)承包合同多属个别商订的合同,定作物往往具有一定的特定性。(4)承包合同为诺成合同。(5)承包合同为有偿合同。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是指企业与其职工之间就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目标达成的明确相互间责、权、利关系的协议。该类合同以企业与职工的劳动(人事)关系为基础,有些合同中还包含有工资福利等有关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内容。虽带有劳动合同的某些性质,但其实质是企业中的内部管理合同。
个人与公司签的建筑工程合同有效吗
个人与公司签的建筑工程合同无效。从事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必须具备主要资质条件,即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建筑业从业资格,才能作为建筑工程的承包人,显然不允许个人成为承包商。承包人未取得或者超过施工合同约定的资质等级的、企业法人、无资质的实际施工单位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称。
法律分析:公司与个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是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法律分析:视具体情况而定。根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个人和公司签的工程合同是否有效要视情况而定。如果个人不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或者没有资质而挂靠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该合同无效。
贵公司与个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是无效的。承包人从事建筑工程必须具有主体资格,即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及具有从事建筑行业的资质方可作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承包方当事人,个人明显不得成为承包方,正是基于此,相对人现在起诉贵公司。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必须缴纳施工保证金吗
1、法律分析:保证金是双方约定的,没有法律设定,所以不是一定需要缴纳保证金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2、法律分析:部分地区实行了相关政策,要求建筑工程必须缴纳相关保证金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是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左右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不是硬性规定的 ,一般是5%,也有10%的,没见过10%以上的。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
1、工程合同引发的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工程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一并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2、法律分析:第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管辖或由某-仲裁委员会处理,合同当事人如果选择诉讼作为解决争议方式,还可以进一步约定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法律分析:建设工程纠纷只能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不能约定其他法院管辖。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划分到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范畴,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法律分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一)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5、法律分析: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明确以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6、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域管辖的程序性规定。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管辖。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由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发布时间: 2024-06-26